(2015)古执恢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雪娜与被执行人窦峰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娜,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73-2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娜,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窦峰,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下岗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赵雪娜与被执行人窦峰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窦峰所有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某段xx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应准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