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荊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乐祥。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乐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仼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过被执行人邬乐祥的工作,被执行人邬乐祥支付了赔偿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索要1000元的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权利基本得到了保护,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48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