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会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尤某甲,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尤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甲诉称:被告招赘到我家与我结婚。婚后我们虽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也不关心,也没主见,不能明辨是非,蛮不讲理,为生活琐事我们矛盾不断。使我患上了抑郁症,病情反复发作,被告不管,我已经对被告失望。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是招赘到原告家与其结婚,婚后我们关系很好,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为了家庭生活我便外出打工。但在2013年11月我外出打工回来后发现原告不在家,我打听后才知她去兰州算打工的工钱,她回来之后就跟我吵嘴,对我的态度发生转变。以后就借故出走,打电话不接,长时间不回家。我问她的父母也说不知道。但我怀疑原告父母知道原告的下落,故意瞒我,所以我与原告父母产生了矛盾。她父亲酒后打我时我就把他推到了。但我与她父母的关系一直很好。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生活,夫妻关系尚好。分别于2004年9月24日生男孩尤某乙,2009年4月24日生女孩尤某丙。曾因生活琐事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原告不时外出打工不归。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且生有两个孩子。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完全破裂。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孝敬岳父、母。原告应以家庭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可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尤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