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秦某某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刑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秦某某不服,以“转卖并安装变压器所得款项系其承揽工程的个人收益,不属于公共财产,不构成贪污罪;收受龙某的3万元系为其办事所花费,收受王某某的1万元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均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蓉莉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代理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