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华新襄阳公司与兴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066-1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下称华新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兵,华新襄阳公司董事长。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13楼。法定代表人宁明忠,兴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襄阳公司与被告兴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襄阳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杨斌福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