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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冯炳泉、莫妙风、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冯炳泉,莫妙凤,冯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冯炳泉,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中山市。被告:莫妙凤,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中山市。被告:冯某某,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炳泉、莫妙凤、冯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