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黄路生、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黄路生,黄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陈宝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路生,男,汉族。被告黄伟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黄路生、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有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平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