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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傅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诉被执行人傅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对被执行人傅某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傅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