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傅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诉被执行人傅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对被执行人傅某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傅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