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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烈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