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烈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烈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某,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