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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玲与王玲、卢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玲,卢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南极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黄宜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南巷小学老师。被告卢建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玲、卢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清晨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