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英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婚生子王某乙。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每天不务正业,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每天在冷战中无话可谈,到现在都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年初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孩子一直由原告看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09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农历10月24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14年农历12月21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多次找人说和未果。原告在被告家存放的婚前财产有:创维29寸电视一台、TCL21寸电视一台、华宝冰箱一台、美的空调挂机一台、荣升双缸洗衣机一台、太阳能一台、组装电脑一台(主机、显示器、音响)、电脑桌一个、格兰仕微波炉一台、苏泊尔电压力锅一个、电饼铛一个、苏泊尔豆浆机一台、美的电磁炉一台、六开扇衣柜一套、PU沙发一套(共三件)、玻璃茶几一个、实木餐桌一套(一桌六椅)、休闲椅一套(二椅一几)、济南轻骑电摩一辆、自行车一辆。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庭围绕以下调查重点进行了调查: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财产情况;3、如果离婚小孩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如何负担。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陈述:我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我们性格不合,被告内向,有事不与我沟通,被告爱说谎不上班,办事没有主意,我和他家里发生矛盾他不参与也不管,经常回避,街坊上的事也不参与,被告还自己藏钱,不精心照顾孩子,在家爱自己玩手机,我和被告经常分屋睡。被告陈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有什么错我改。2、财产情况。除本院无争议事实中归纳的财产外,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2013年卖化妆品时借原告母亲20000元,借被告父亲10000元,现未偿还。3、如果离婚小孩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如何负担。原告陈述: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如果离婚,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被告愿出就出,不出也行。被告陈述:不同意离婚,如果非得离婚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不用原告出。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五年有余,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故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支持。被告有和好意愿,应给其机会,双方应加强沟通,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