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建波与董娜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波,董娜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5-1号原告:郭建波,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平原县。被告:董娜娜,女,汉族,31岁,平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原告郭建波与被告董娜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鲁NF11**号车。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成建鲁NF11**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冬冬审 判 员 肖胜军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二O-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