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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朝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朝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283号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谭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朝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翠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朝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