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阳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吕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甲,农民。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传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甲诉称,2008年7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12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吕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没有共同语言。2012年12月29日,被告不辞而别,现无音信。2013年7月28日,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未予准许。后我与被告至今未见过面,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宁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宁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12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吕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不辞而别,现无音信。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同意双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可在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在对被告宁某甲父亲宁某乙的询问笔录中,宁某乙认可:2012年9月(农历),被告宁某甲与原告吕某甲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对被告宁某甲父亲宁某乙的询问笔录、阳谷县寿张镇吕街村村委会证明、阳谷县寿张镇河东赵村村委会证明、(2013)阳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宁某甲虽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结婚,但从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且被告下落不明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不堪维系,故本院对原告诉求离婚,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财产质证,且原告同意另案解决,故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孩子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被告宁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汤之清人民陪审员 吴修桥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