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曲阜国宾馆与曲阜市武装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国宾馆,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武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国宾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武装部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