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树林、王明等与熊彬、段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熊彬,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树林,渔民。原告:王明,工人。原告:马树亭,农民。原告:韩宝竹,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景军,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彬,司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山东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利平,个体。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定代表人:范洪磊,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负责人:陈立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攀,该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7876.5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彬辩称:对本次事故事实无异议,被告熊彬是受被告段利平雇佣,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实际车主、登记车主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方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对被告熊彬的诉讼请求。被告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保险车辆如无拒赔、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依责赔偿。2、医疗费中20%的费用属于非医保用药,应当予以扣除。3、主、挂连接视为一体,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仅在主车保险金额1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10时9分,被告熊彬驾驶鲁M×××××/鲁M×××××挂车沿海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骅港海防公路冯家堡村北侧时,与横穿公路的姚文转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姚文转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马桂华死亡,时金艳、张金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处理认定:熊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文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桂华、时金艳、张金风无事故责任。另查:马桂华,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回族,生前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新村乡冯家堡村,2014年10月22日死亡。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分别系马桂华之夫、之子、之父、之母。被告熊彬驾驶的鲁M×××××/鲁M×××××挂车实际车主系被告段利平,登记车主系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熊彬系被告段利平雇佣的司机,被告熊彬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鲁M×××××/鲁M×××××挂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主车100000元、挂车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又查:本事故中伤者时金艳、张金风、姚文转同时向本院对本案被告提起的诉讼。被告熊彬因本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按河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年,证据是死亡证明。2、丧葬费21266元,按河北省201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年计算6个月,证据是死亡证明。3、被抚养人生活费15335元,马桂华有兄弟姐妹四人,父亲马树亭,1933年10月2日出生,需抚养5年,抚养费7667.5元(6134/年×5年÷4人);母亲韩宝竹,1933年12月3日出生,需抚养5年,抚养费7667.5元(6134/年×5年÷4人)。4、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上述损失490201元,先由被告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鲁M×××××挂车所投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按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等损失42975元,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的其余损失447226元,由被告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在鲁M×××××/鲁M×××××挂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依责(85%,行人)赔付71378.3元;由被告段利平依责(85%,行人)赔偿308763.8元,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段利平赔偿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损失308763.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彬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安邦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损失114353.3元。被告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损失114353.3元;二、被告段利平赔偿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损失308763.8元;三、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段利平赔偿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损失308763.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8元,由原告王树林、王明、马树亭、韩宝竹承担1319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18元,被告段利平、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广练审判员 龚长华陪审员 白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