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