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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伍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