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蔡以祥与张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以祥,张园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蔡以祥。被告张园园。原告蔡以祥与被告张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力学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以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