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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峰伟、原审被告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白峰伟,李占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朝,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峰伟,男。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丙顺,男。原审被告李占朝,男。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峰伟、原审被告李占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