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阁等83人与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阁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阁等83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吴国印。诉讼代表人王阁。诉讼代表人赵玉。诉讼代表人孙永利。诉讼代表人王振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静文忠。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王阁等83人与被上诉人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阁、吴国印、邢国民、孙永利、李国军、于祥、王振林,被上诉人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系1972-1977年期间经隆化县政府批准到隆化县苔山煤矿井下工作的亦工亦农合同工,当时由原告所在的公社、大队及煤矿与工人共同签订了隆化县苔山煤矿亦工亦农合同工协议书。原告的用工属临时工性质。1987年,由于矿产资源枯竭,矿井老化,企业亏损,难以生存,6月8日,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关停苔山煤矿南、北井的决定,决定关停的苔山煤矿南井和北井两个井口从1987年6月10日起停止生产。由县政府一名领导负责,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关停后两井口人、财、物的清理和安置工作。对职工安置,临时工除因工作特殊需留个别人外,一律辞退,辞退后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隆化县关停苔山煤矿领导小组于1987年6月7日作出了关于关停苔山煤矿南、北坑口对临时工辞退待遇的规定。对辞退的临时工和协议工及受工伤正在治疗的临时工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给予以补偿。原告当时均领取了补偿。1993年7月6日,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收回原苔山煤矿、孤山煤矿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苔山煤矿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2012年始,部分原告信访,要求解决合同制工人身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吴国印、孙永利、王振林、吴占志、白殿清的信访处理意见为:一、关于职工要求解除合同制身份问题:隆计(83)104号《关于分配苔山煤矿协议工劳动指标的通知》:“同意给苔山煤矿协议工指标150名,专项解决煤矿井下计划外用工纳入计划内协议工,不准挪作他用。”经查,煤矿按照文件精神与计划外职工签订了《招收井下生产用协议工的协议书》,协议期三年,生产需要可延长一至二年。1984年11月,承德地区劳动局印发《关于计划内临时工改为合同制工人的意见》(承政劳人配[84]第20号)规定改为合同制的范围和条件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整顿验收合同的企业或产供销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但同时规定,矿山企业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工种,按国发(1984)88文件精神适合搞轮换的工种可改为轮换工,对生产技术骨干不适合改轮换工的,可改为合同制工人。因此计划内协议工不是合同制工人。矿山企业一般仍实行轮换工制。1987年苔山煤矿关闭时所有协议工均为临时工。2012年6月8日,承德市信访局、人社局有关领导带领有关科室人员来我县专门协调苔山煤矿临时工问题时明确答复,苔山煤矿的协议工属于临时工。临时工作时间长短并没有改变其性质。同时,现有劳动政策不具有历史追溯力,况且当时招用临时工不只苔山煤矿一家企业,而是当时所有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工形式,当时没有所有临时工全部改为合同制工作的文件规定。二、关于辞退时经济补偿、工伤人员待遇问题:苔山煤矿关停时,“隆化县关停苔山煤矿小组”和县工业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关停苔山煤矿南北坑口对临时工辞退待遇的规定》和《关于苔山煤矿辞退工伤临时工的批复》两个文件,对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当时的临时工和工伤临时工依据以上两个文件全部落实了相关待遇,因此不再支持信访关于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的要求。三、关于补办养老保险问题:我省最早规定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规定从1990年3月起为国有企业的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而苔山煤矿已于1987年关停。为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没有政策依据。况且现在这部分人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福利,任何人不准重复参加,因此不再支持信访人关于办理养老保险的要求。对孙平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为:1、上访人员是当时临时工,关停后办理退矿手续,不能享受正式固定工待遇,不存在补办合同制手续问题。2、当事人退矿时已按规定领取退矿金,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问题。3、工伤、伤残补助退矿时全部补偿到位,不存在未补偿问题。后孙平对处理意见要求复查,隆化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答复意见为:一、信访人是煤矿87年以前下马停产后的返乡农民,要求补办合同制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二、为信访人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三、工伤和退厂待遇在退厂时已经落实到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政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信访人孙平于3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承德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复核意见:信访人自入矿始至煤矿关停,期间没有办理过劳动合同制转工手续,没有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记录,依据当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政策《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信访人身份为国有企业临时工,原企业用工行为符合规定,无补办劳动合同制问题。信访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问题依据上述身份,按相关规定执行。复核答复意见:维持复查意见。83名原告于2014年6月向隆化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申请事项已超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本案原告的身份在当时入矿及1987年煤矿关停时已经确定为临时工,并已按当时的政策文件在煤矿关停时领取了退矿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阁等8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王阁等83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身份在当时入矿及1987年煤矿关停时已经确定为临时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按照当时的国务院、河北省和承德地区行政公署的文件精神,上诉人应该为事实上的合同制工人。上诉人就应该享有养老保险的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上诉人于2012年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多次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并多次上访,上诉人主张权利期间,应该在仲裁时效允许的期间内。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在1987年被原隆化县苔山煤矿辞退,被上诉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参与其中的工作,无权对煤矿的权属作出处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其补缴养老保险,无理无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阁等83人上诉要求,确认其被辞退时应该为合同制工人的身份问题。上诉人应该在被辞退时依据当时的政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此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上诉人王阁等83人于2014年6月向隆化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事项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王阁等83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映雪王阁等八十三名上诉人的基本情况1、王恒。2、王阁。3、董万祥。4、何宝胜。5、代玉朋。6、赵金。7、姜殿清。8、郑守珍。9、邢国民。10、苏东生。11、孙国才。12、刘文龙。13、夏德福。14、苏树德。15、肖振廷。16、宋云合。17、王振林。18、王海印。19、张志学。20、李海臣。21、赵士平。22、吴国印。23、黄兴汉。24、于文库。25、张凤岐。26、石连多。27、门胜利。28、王福银。29、姜井学。30、娄广顺。31、赵玉。32、勇桂福。33、霍中林。34、齐云普。35、褚瑞明。36、孙永利。37、许建国。38、于德福。39、董克儒。40、卜瑞林。41、马荣才。42、张全。43、于凤德。44、陶树林。45、隋秀平。46、杨树清。47、温敬顺。48、徐万林。49、郑宝。50、陈守义。51、李国军。52、李运财。53、于祥。54、杨成。55、蔡丛雨。56、王国珍。57、孙平。58、徐淑兰。59、唐晓林。60、董克义。61、翁桂象。62、李成。63、付满。64、张井林。65、房德瑞。66、高凤兰。67、伊相生。68、张玉清。69、钱喜云。70、曹建平。71、彭国玉。72、乔淑英。73、陈振国。74、隋秀江。75、谭志强。76、白殿清。77、丁世忠。78、李国珍。79、程国庆。80、康树成。81、雷占军。82、何振忠。83、池井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