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依木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