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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陈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布迪克依木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