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道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任军与张远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道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任军,男。被执行人张远婵,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道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营业所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道执字200-6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远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x元。经核实被执行人尚有xxxx元未履行,现依法应对冻结的款项予以解除,并在该账户内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xxxx元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远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x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张远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付全齐审判员 孟先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