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进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进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跃,系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艾国,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于,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进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李进于已支付诉争款项,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西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