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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允辉、周美香与王斌、吴蕴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允辉,周美香,王斌,吴蕴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吴允辉。委托代理人周美香(特别授权),原告吴允辉之妻。原告周美香。被告王斌。被告吴蕴惠。原告吴允辉、周美香与被告王斌、吴蕴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忠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允辉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周美香,被告王斌、吴蕴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允辉、周美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9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双方约定从2013年5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1000元,五年还清。后被告只归还了13个月,累计人民币13000元。从2014年6月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自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共计十个月的应偿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斌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上述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因其与妻子吴蕴惠之间存有矛盾,故该笔欠款一直未予归还。被告吴蕴惠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上述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两被告会想办法还款。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吴允辉、周美香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房之用。原、被告约定:该笔借款不计利息。被告自2013年5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1000元,五年还清。期间如逢被告旧房拆迁,借款一次性还清。后两被告归还了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共计十三个月的借款人民币13000元。自2014年6月起,两被告还款出现违约。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两被告拖欠原告应偿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向两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遂于2015年3月10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持有的借条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依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到期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吴蕴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允辉、周美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