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武汉人可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武汉人可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张彩霞。委托代理人朱瑞华,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人可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道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与被告武汉人可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于2014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彩霞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