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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沧孟与秦红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沧孟,秦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0号申请人王沧孟。被执行人秦红良。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红良所有的豫G号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