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重庆渝中区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浩同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负责人施隆荣,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念南,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家强,重庆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贺雄,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浩同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杨东林。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简称现代大厦业委会)不服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房屋转移登记,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3月24日向被告市国土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真祥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大厦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念南、傅家强,被告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贺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现代大厦业委会诉称,原告在查询现代大厦产权登记时偶然得知,被告将位于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的现代大厦第五层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颁发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原告认为第五层房屋在规划设计时是设计作为转换层,仅用作上部住宅的结构及管网的转换使用,故被告对第五层房屋所作的登记办证行为违法。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将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第五层房屋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被告市国土房管局将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现代大厦第五层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重庆浩同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执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且登记内容与该文书一致。故原告现代大厦业委会对该司法协助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真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