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董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43号原告:闫某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位立秋,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籍莱阳市,现在青岛市北墅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