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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祝小林与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小林,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335号原告:祝小林。被告:林彬。原告祝小林与被告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由原告祝小林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