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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锁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陈耀锁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锁,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耀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益芳封口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召  鹏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杰代理审判员 周  建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姣(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