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与安红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新桥加油站,安红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住所图们市光明北街47号。法定代表人:崔允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奇,图们市新桥加油站职员。被告:安红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诉被告安红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新桥加油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