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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伟、杨丽丽与淮安达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丽丽,淮安达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伟。原告杨丽丽,被告淮安达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8号万豪国际广场4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陈剑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杨丽丽与被告淮安达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伟、杨丽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杨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杨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张伟、杨丽丽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