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义与被执行人彭代利、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义,彭代利,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义,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代利,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罗海燕,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明义与被执行人彭代利、罗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代利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某街、所有权证号为11100*****、建筑面积为132.38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后委托惠州市百利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二次下调拍卖底价,第三次以人民币190720元为底价拍卖,均未成交。201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明义提出变卖查封房产的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代利、罗海燕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义提出变卖查封房产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代利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某街、所有权证号为1110*****、建筑面积为132.38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190720元的价格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