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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曾桂林与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林,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368号申请执行人曾桂林,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弟,董事长。申请人曾桂林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7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曾桂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0元。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已于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XXX号1至4幢房屋,并已对上述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对其的处置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经执行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除此以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桂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三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