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汪万松与张华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万松,张华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汪万松。被执行人:张华标。申请执行人汪万松与被执行人张华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0日,汪万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华标长期外逃,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退房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8050元、执行费6770.75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5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