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郑州XX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新郑市广播电视台,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郑州XX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11号楼4号,系马晓贵妻子。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台长。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局长。被告郑州XX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战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郑州XX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晓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