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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临高皇桐南木农场因与被上诉人赵凤明不当得利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高皇桐南木农场,赵凤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皇桐南木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皇桐镇南木农场。法定代表人陈智群,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符菊,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红精,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明,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薇,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宝生,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临高皇桐南木农场(以下简称南木农场)因与被上诉人赵凤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南木农场和赵凤明于2011年6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南木农场将面积约为1130亩的土地发包给赵凤明经营,其中发包南木农场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皇桐经福山公路,西至训道村,北至文贤村土地,南至皇桐墟土地;发包和岭分场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亲仁村土地,西至和岭,北至亲仁村土地,南至美香村土地;承包期限从2011年6月16日至2042年12月31日;土地承包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200元,由赵凤明先支付100万元给南木农场作为押金,赵凤明在合同生效后的50日内支付50%的土地承包金给南木农场(赵凤明已支付的100万元押金可以计入该承包金),在合同生效后的60日内由双方共同测量土地,确认赵凤明承包的土地面积后,由赵凤明向南木农场支付清土地承包金。南木农场和赵凤明在合同第四条又约定,南木农场同意将土地和地上作物橡胶树发包给赵凤明经营,赵凤明原则上要管理好橡胶树,保持南木农场种植橡胶树的性质不变。在经营过程中原有的老化橡胶树已经没有经济效益,赵凤明在告知南木农场后,可以自行处理淘汰更新,种上橡胶树,树龄至少两年,在承包期限届满后将土地以及橡胶树交给南木农场。赵凤明在承包期间可以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的使用性质。在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南木农场必须将土地使用证、林权证书以及相关证件交给赵凤明使用;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南木农场应将发包的土地交给赵凤明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南木农场应当协助解决,如解决不力或者不及时,造成赵凤明无法正常经营而经济受到损失,南木农场要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期满后,赵凤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南木农场和赵凤明在合同中对土地承包事项和经营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理等也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南木农场依约将土地以及橡胶树交给赵凤明使用;赵凤明也向南木农场支付清土地承包金。赵凤明在告知南木农场后,于2012年2月14日向临高县林业局申请砍伐在经营过程中已老化死皮残废橡胶树,南木农场于同日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以赵凤明申请砍伐的林木权属清晰,界线明确,无争议为由盖章同意进行申报。临高县皇桐镇农业服务中心于2012年2月16日盖章同意办理砍伐手续。2012年3月15日临高县林业局同意赵凤明砍伐橡胶树。之后,赵凤明在承包地砍伐14000株橡胶树并将其出售,得到买卖款人民币154万元。2013年4月11日,临高县皇桐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讨论赵凤明出售14000株老化死皮残废橡胶树后所得买卖款人民币154万元的归属问题,南木农场支部成员以及赵凤明指派的人员均参加会议,南木农场在会上认为将土地以及21000株橡胶树发包给赵凤明经营,已经过三分之二职工代表的同意,并且农场班子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同意赵凤明淘汰更新橡胶树。又查明,南木农场于2011年5月10日委托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场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作物(含橡胶树)进行评估,总评估值为人民币8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南木农场与赵凤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虽然临高县林业局在2012年3月15日审批同意被告采伐林木,但临高县皇桐镇人民政府在2013年4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被告出售橡胶树后买卖款的归属问题,南木农场与赵凤明双方均参加会议,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当日起计算,本案诉讼未超过时效。赵凤明辩称南木农场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南木农场与赵凤明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1款以及第五条第12款约定:赵凤明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对老化死皮残废的橡胶树,在告知南木农场后,有自行淘汰处理和更新的权利。更新的橡胶树应在承包期限届满前并且树龄应当至少两年。南木农场与赵凤明的上述约定,属于以物换物的兑换原则,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从南木农场提供的证据4《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以及赵凤明提供的证据《关于南木农场老残死皮橡胶树淘汰更新的情况证明》来看,赵凤明砍伐淘汰14000株老化死皮残废橡胶树前,已经告知南木农场,南木农场并没有提出异议。赵凤明依据双方的约定自行淘汰14000株橡胶树获得买卖款人民币154万元,属于其合法所得,并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南木农场以赵凤明获得橡胶树买卖款人民币15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而请求赵凤明予以返还,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临高皇桐南木农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南木农场负担。上诉人南木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南木农场与赵凤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标的是林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赵凤明按约有权更换新老化死皮残废的橡胶树,有权经过申报批准砍伐,但其无权将更新处理后的橡胶树款据为己有,这侵犯了农场职工的利益,引起职工不满。《土地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的有权更新橡胶树和第五条第12款的以物换物并不矛盾,两者是并列关系,不是因果关系。赵凤明有权更新橡胶树,不等于赵凤明有权占有更换橡胶树后所售橡胶树的钱款,实际上赵凤明应当将所售的橡胶树款交还给南木农场才符合双方约定的更新橡胶树的含义。赵凤明没有告知南木农场其所售卖的橡胶树款154万元。南木农场同意赵凤明砍伐残废的橡胶树,不是同意赵凤明私自出售橡胶树并占有所售的橡胶树钱款。综上,南木农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赵凤明向南木农场返还砍伐14OO0株橡胶树所售的钱款154万元。被上诉人赵凤明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凤明与南木农场在《土地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明确了赵凤明对14000株橡胶树老化死皮残废橡胶树,在告知南木农场后,赵凤明有自行处理和更新的权利。在赵凤明申请砍伐橡胶树之前告知了南木农场,也征得了南木农场和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和批准。赵凤明所得的橡胶树款154万元不是不当得利。《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虽然没有约定赵凤明处理老化死皮残废橡胶树所得收入的归属问题,但是约定了以物换物的兑换原则,赵凤明在更新140**株橡胶树后,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两年种上14000株新橡胶树即可,这是赵凤明取得154万元的合法依据所在,该154万元与南木农场无关,南木农场称154万元属于其所有,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赵凤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赵凤明占有出售的橡胶树款154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利益。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南木农场与赵凤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赵凤明在经营过程中对橡胶树老化没有经济效益时,赵凤明告知南木农场后,赵凤明可以自行处理淘汰更新种上橡胶树,橡胶树树龄至少两年,承包期满后,橡胶树连同土地交回南木农场。据此,双方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属于以物换物的合同履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赵凤明依据合同占有橡胶树款154万元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南木农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赵凤明返还154万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南木农场诉讼请求的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以维持。南木农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0元,由上诉人临高皇桐南木农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超代理审判员  康文举代理审判员  孔凡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业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