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继业、葛强非法拘禁罪,石继业敲诈勒索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继业,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继业,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2012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葛某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谯城区。2014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继业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会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继业及辩护人王善利、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继业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从亳州市谯城区“夜尚海”酒吧内强行带到亳州市中心汽车站中心宾馆附近后进行殴打。后石继业等人又将李某带到亳州市谯城区金秋宾馆411房间内。后石继业指使葛某某和罗冰杰(另案处理)二人于2014年9月30日至10月3日期间在该房间内看守李某,不准李某出来。(二)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石继业为达到控制被害人李某的目的,在亳州市谯城区金秋宾馆411房间内给其拍摄裸照。事后向李某QQ好友发送裸照,威胁李某,并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三)介绍卖淫罪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石继业介绍下,李某(1999年2月26日出生)到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得嫖资3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石继业、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继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介绍卖淫罪不是事实。对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系恋爱关系,不构成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继业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从亳州市谯城区“夜尚海”酒吧内强行带到亳州市中心汽车站中心宾馆附近后进行殴打。后石继业等人又将李某带到亳州市谯城区金秋宾馆411房间内。后石继业指使葛某某和罗冰杰(另案处理)二人于2014年9月30日至10月3日期间在该房间内看守李某,不准李某出来。(二)敲诈勒索罪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石继业为达到控制被害人李某的目的,在亳州市谯城区金秋宾馆411房间内给其拍摄裸照。事后向李某QQ好友发送裸照,威胁李某,并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三)介绍卖淫罪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石继业介绍下,李某(1999年2月26日出生)到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事后得嫖资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石继业供述证明,他和李某是朋友,平时都是在金秋宾馆住,在2014年9月29日那天李某没有回宾馆,他非常气,就让朋友冰洁去找的,他和葛某某一起在夜尚海酒吧找到李某(安其),就拽着她的头发到一楼大厅把李某踩到地上,把李某带到中心汽车站附近的中心宾馆,下车后康康在那等着,康康见到李某就生气,就打李某,往她身上踩,当时李某跪在地上,康康还给李某拍了照片,他们又回到金秋宾馆的房间(311)。有李某、冰洁、葛某某。在9月30日早上他去宣城了,怕李某跑走,就对冰洁和葛某某讲要看好李某,不要让她出去,在桌子上放200元钱,让他们卖东西吃。10月3日早上李某要回家,其给他讲,你要是不回来,你就把找她的钱给其,李某还问多少钱,他讲12000元。当时用手机给李某发了一张照片。过几天和李某联系不上了,就给李某的朋友用QQ号发了一张照片,并让李某还他的12000元钱。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婷婷给其打电话要出台小姐,到金秋宾馆找到他,李某和婷婷、冰洁一起去的,一会她们回到宾馆,李某讲一次是300元,她把房间费200元付清了,剩下的100元几个一块买东西吃了。2、同案人罗冰杰供述证明,2014年3月份在KTV唱歌认识了石继业,经常在一起吃喝,住在金秋宾馆。石继业打李某是让她卖淫给石继业挣钱花。李某突然跑了,石继业就安排人找李某,他和向英建一起在夜尚海见到李某就和石继业讲了。石继业带着他几个人把李某抓回来了,在夜尚海还打李某,带到中心汽车站旁边的胡同,富康用皮带打的李某,用拳头打的,又让李某跪下,让小坤拍的照片。之后他和石继业、李某等人到金秋宾馆开的房间。9月30日上午石继业讲要去宣城有事,就给其和葛某某说,让他们两人看着李某,别让她跑了。当天他和强、王林林四个人在一个房间,他和葛某某负责看着李某至下午5时,他就回家了。到3号下午回到金秋宾馆,石继业也回来了。葛某某就走了,他和石继业一起看着李某。4号李某就回家了。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30日听从石继业的安排和罗冰杰的男子在亳州市金秋宾馆411房间参与看守着李某在房间有3天时间,不让李某走脱,目的是让李某为石继业卖淫挣钱。那天他和石继业一起到夜尚海酒吧把李某带到中心汽车站中心宾馆门口,石继业让李某跪在门口打她,还有石继业的几个小兄弟打她,李某的鼻子被打淌血,后他们一起到金秋宾馆。在2014年9月份一天晚上,他在石继业旁边,听到石继业讲一次是300元钱,有几分钟后,那个叫婷婷的就来把李某带走了,他也跟着一起去玩了。4、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4年农历7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的石继业,一个星期后确定恋爱关系。认识一个月后,石继业,腿上有个疱没有钱看病,当时她的收入是在KTV当佳丽靠客人给小费来生活,有一天晚上石继业让她和一个叫“知晴”的女孩一块去上班(卖淫),本来不想去,后又想挣钱给石继业看病就去了,在亳州宾馆一个房间和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客人给“知情”1000元小费,回金秋宾馆后都给石继业了。有了这一次经历,石继业、“知晴”就隔三差五的晚上叫去卖淫,干的有半个多月,都是石继业哄的,钱都给了石继业。在KTV当佳丽的小费也得给他。在2014年9月24日晚上她和朋友一起在夜尚海酒吧玩,没有给石继业讲,石继业就带着他几个兄弟到酒吧二楼,拽着她的头发拉下来,打他带她到中心汽车站中心宾馆后边,和一个叫富康两人一齐打她,用皮带抽她,让她跪着,把鼻子打淌血,又拍的照片,把她带到金秋宾馆311房间。石继业要去宣城参加他表姐的婚礼,就让冰杰和葛某某的两个人在房间看着她,不能用手机和家人联系,有四天时间,石继业回到宾馆不让回家,让她脱光衣服拍的裸照,要是不回来就把裸照发给她所认识的人,回家后,石继业真的把裸照发给两个朋友,并在QQ留言,给她要当初找她花费1万余元,她到公安机关报案。5、证人花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7日晚上11时许,有个网名叫“吊炸天”的人加她的QQ号,直接给她发李某的裸照,并附加一段文字,讲是李某是神话KTV的佳丽,是个卖淫女。6、证人姜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8日早上,打开手机QQ看到一个网吧叫“吊炸天”的人给其发两条留言,另一条是李某在宾馆的裸照,并附一段文字,是骗子的下场。7、辨认笔录证明,辨认被告人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9日9时抓获石继业、葛某某。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及李某出生于1999年2月26日。10、(2012)亳刑终字第00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石继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2月17日。11、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证明,2014年2月17日释放。12、前科证明,未发现葛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继业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以惩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亦应惩处。且又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继业敲诈勒索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继业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继业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继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波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