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张美良,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