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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5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张美良,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