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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映梅与被告简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10日,汉族。被告简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