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映梅与被告简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10日,汉族。被告简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