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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民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文胜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胜,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工作站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金初字第26-2号原告赵文胜,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女,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烟厂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子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工作站。原告赵文胜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工作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赵文胜申请伤残鉴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委托鉴定,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4年12月3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委托鉴定至今未果。原告赵文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鉴定后重新行使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胜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