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4月28日生,住淮滨县。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2月24日生,住址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法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