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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成楠制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成楠制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21号原告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51号。法定代表人沈妙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淑丽,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成楠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禾丰村。法定代表人沈丽芬,身份证号码及职务未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成楠制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杭州名仁纱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