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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魏锡铭与朱允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锡铭,朱允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759号申请执行人魏锡铭。被执行人朱允昶。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魏锡铭与被执行人朱允昶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启滨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允昶于2014年11月5日前归还申请人魏锡铭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朱允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3029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朱允昶名下有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并为本院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29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