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申某,居民。原告吴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各自的子女现均已长大成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尤其是最近几年,因家务事闹得感情越来越生分,隔阂越来越大,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再婚,但是在相互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家庭困难,被告借钱筹建住房,抚养双方子女,并为原告之子操心结婚成家。生活中虽曾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但均无大碍,原告起诉后双方仍曾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完全是受人挑唆所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均有子女随其生活,婚后未生育。随着子女的长大成人,在处理子女教育、婚姻问题及家庭关系上,双方时有矛盾发生。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中应该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均有子女随其生活,家庭关系相对复杂。随着子女的长大成人,在处理子女教育、婚姻问题及家庭关系上双方产生矛盾也是在所难免,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只要珍惜婚姻家庭,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卫民代理审判员 孔 夏人民陪审员 丁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