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业明诉邓建军田立军湖南家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明,邓建军,田立军,湖南家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益阳三和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业明,男,汉族,住。被执行人邓建军,男,汉族,住。被执行人田立军,男,汉族,住。被执行人湖南家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川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益阳三和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