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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德贵与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贵,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德贵,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阳光大道5号(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贵与被告四川寰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贵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德贵负担。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