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李明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勇,李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勇,居民。被执行人李明波,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大勇与被执行人李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沭民一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文涛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