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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关永平与代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平,代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关永平,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代献军,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平诉被告代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关永平负担。审判员  相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