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关永平与代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永平,代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关永平,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代献军,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平诉被告代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关永平负担。审判员 相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