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围民初字第3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富、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姜玉富,王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505-1号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福荣。被告姜玉富。被告王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玉富、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玉富、王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保全费190.00元,由原告河北省承德鹿苑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志文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